VOCs废气治理设施不维护?随时摊上大事!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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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东一地公布了几则废气违法案例。这些案例均与活性炭吸附、喷淋类VOCs治理设施有关,低成本的投入,放任式的运维,被处罚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处罚案例课让企业有针对性地自查自纠,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案例1——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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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某喷涂企业疏于废气治理设施维护,活性炭和喷淋水长时间未更换,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总VOCs实测排放浓度的平均值分别为183mg/m3、436mg/m3,分别超标8.2倍、13.5倍,被罚款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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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设施活性炭长时间未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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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设施喷淋水长时间未更换


案例2——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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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某喷涂企业疏于废气治理设施管理,发现废气治理设施不运转而未及时进行维修,通过打开检修口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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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打开检修口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例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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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某喷涂企业日常设施维护流于形式,干式过滤箱内部分过滤棉缺失,活性炭吸附箱内部分活性炭缺失,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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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式过滤箱内过滤棉部分缺失


图片图片 活性炭吸附箱内部分活性炭缺失


案例4——跑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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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某喷涂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旋流塔检修门密封胶条老化但未及时进行检修,导致喷淋废水经检修门缝隙渗漏外环境,被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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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至关重要,按期“换水换炭”更是重中之重!喷涂企业应当制定废气治理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安排专人落实执行,尤其是定期更换活性炭和喷淋水。如发现废气治理设施出现不运转、活性炭和喷淋水饱和、元件老化(缺失)、跑冒滴漏等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喷涂作业并进行维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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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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